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二)
2023年10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23〕14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依法逐步將排放工業噪聲的排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推動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工業噪聲》(HJ 1301-2023)(以下簡稱“工業噪聲技術規范”)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按照通知要求填報排污登記表。上海歐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許可團隊梳理了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中的常見問題,供相關單位在實際工作中參考。
問題1
生產工藝涉及多個行業的持證企業如何申請增加工業噪聲?
答:若企業生產工藝涉及多個行業,按照需要發證或登記的行業類別分別處理。納入發證范圍的行業,其排污許可證中各行業工業噪聲排放信息均需要準確、完整填報;納入補充登記范圍的行業,該行業工業噪聲部分*需填報排污許可證補充登記表。
問題2
如何判斷企業工業噪聲是否具備達標能力?
答:對于現有企業,申請時需要提交自行監測數據以證明具備工業噪聲的廠界達標能力;對于新建企業,申請時結合環評要求落實情況、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材料以佐證具備工業噪聲廠界達標能力。
問題3
廠界噪聲如何開展布點監測?
答:噪聲監測布點應滿足《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相關要求。
a)廠界環境噪聲的監測點位置具體要求按GB 12348執行。
b)噪聲布點應遵循以下原則:
1)根據廠內主要噪聲源距廠界位置布點;
2)根據廠界周圍敏感目標布點;
3)“廠中廠”是否需要監測根據內部和**排污單位協商確定;
4)面臨海洋、大江、大河的廠界原則上不布點;
5)廠界緊鄰交通干線不布點;
6)廠界緊鄰另一排污單位的,在臨近另一排污單位側是否布點由排污單位協商確定。
環評或其他技術規范、文件中有更加嚴格規定的,需要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