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一)
2023年10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23〕14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依法逐步將排放工業噪聲的排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推動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HJ 1301-2023)(以下簡稱“工業噪聲技術規范”)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按照通知要求填報排污登記表。上海歐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許可團隊梳理了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中的常見問題,供相關單位在實際工作中參考。
問題1
哪些排放工業噪聲的排污單位需要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答:根據通知的實施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屬于工業行業(行業門類為B、C、D)的,且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屬于第3至99類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舉例:加油站、儲油庫、碼頭、環境治理業、環境衛生管理、汽修場所、醫療機構等不屬于工業行業或者不屬于名錄第3至99類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其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污登記表無須填報工業噪聲相關內容。
問題2
應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通過哪種申請情形增加工業噪聲?
答:企業可根據自身建設情況(新建、持證)分類辦理。(1)**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工業噪聲技術規范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在排污許可證中填報工業噪聲相關內容。(2)對于通知發布前已經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以下簡稱“持證企業”),應通過重新申請的方式填報工業噪聲相關內容。
問題3
持證企業何時需要完成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