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暢律師事務所2025-04-05
合同沒有加蓋單位的公章但有法定dai表人的簽名,該合同有效。法定dai表人dai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的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蓋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dai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dai表人。法定dai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dai表人dai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蓋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法定dai表人作為該公司的法定dai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示對合同的確認。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的法定dai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dai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所以,如果在你明知對方的法定dai表人超越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dai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定dai表人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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