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異工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5-05-10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本標準要求特級動火作業期間應連續進行可燃氣體監測;第 5.2.6條規定了在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上或設備內部動火時,如有必要的應連續檢測氣體濃度的要求。如:
(1)系統內物料受熱影響可能發生氣體逸出的場合;
(2)系統隔離不徹底,可能有易燃易爆氣體串人的場合;
(3)附近在進行易燃易爆物料的裝卸或排料作業的場合;
(4)其他可能釋放易燃易爆物料的場合。
標準中未對特級動火期間及其他特殊情況下的可燃氣體連續檢測記錄做出明確要求。企業應在特級動火期間在動火作業票上至少每 2h 記錄一次可燃氣體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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