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舟船用電氣科技有限公司2025-04-05
現代船舶(包括海洋鉆井平臺)上用于滿足各種照明和信號要求的一類交通燈。包括船用照明燈、航行燈和信號燈3類。按國際公約規定,船舶在夜航、作業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為了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狀態及種類等特征,在船上須裝備各種燈具,顯示各種信號,以便識別和避讓。為此,航行燈和信號燈的光弧、能見距離、色度、外殼防護和安裝位置都有嚴格規定。船燈的設計、制造必須符合船舶規范和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發給證書后方可裝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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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桅燈:安裝在位于船的首尾中心線上的桅桿頂上,在正前方225°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白色燈光,能見距離2~6海里。 ②舷燈:有表示左舷的紅燈和右舷的綠燈,分裝在駕駛室橋樓左右舷上。各自在船正前方至船舷的正橫后22.5°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紅、綠色燈光,能見距離1~3海里。 ③尾燈:安裝在船尾,在正后135°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白光,能見距離2~3海里。 信號燈 表示船舶所處狀態或提供燈語的一類燈具。有環照燈、錨泊燈、閃光燈和通信閃光燈等。 ①環照燈:能在360°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白、紅、綠或黃色的燈光,能見距離2~3海里。 ②錨泊燈:錨泊中的船舶,自日落至日出期間掛在船首和船尾容易見處的兩盞發出白光的燈。 ③閃光燈:裝在舷燈上方,當船舶作左右轉向時,按規定的時間間隔發出紅光或綠光的環照信號燈。 ④通信閃光燈:又稱莫爾斯信號燈。由人工操作,按莫爾斯電報碼信號發出白光的燈,供近距離通信聯絡用。包括定向發光的手提式或旋轉座架式通信閃光燈,環照發光的桅頂式通信閃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