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異工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5-05-16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標準第 4.10 條規定了特殊作業監護人應由具有危險化學品企業 生產(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企業在選派監護人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從事本崗位作業 2 年以上; (2)對作業場所的風險掌握清楚,能夠做到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 底工作; (3)具有一定的應急處置能力和經驗。 企業可選派基層崗位主操、副操、班長、技術人員等人員擔任監護人。 對于作業內容復雜、潛在風險大的特殊作業,在危險化學品企業指派了作業監護人員的情況下,作業單位(含承包商)可以再指派監護人實施雙監護。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而只有承包商人員指派了作業監護人是不允許的,因承包商人員對作業環境、作業過程中可能潛在的風險及應急處置措施不如危險化學品企業人員更加清楚。 由危險化學品企業自主完成的特殊作業的監護人建議由作業所在單位指派,同樣是因為作業單位的監護人對作業環境等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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