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檢驗和委托檢驗有什么區別
委托檢驗:
根據《關于第二批取消15*項中央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016〕9號),中央取消地方實施“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核發”的行政審批事項。廣東省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從*016年*月*6日起,停止辦理針對視頻監控與聲音復核(監聽)設備、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設備、樓宇對講(可視)系統和復合玻璃等4類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的審批業務;對已經核發、尚在有效期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不再進行年檢。
沒有國標或行標的安防產品,只需要做委托檢驗報告。
型式檢驗:
為落實科技信息化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型式檢驗有關問題的通知》(公科信傳發[*017]111號)文件要求,檢測中心中心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型式檢驗工作。
*017年5月1日前已由公安機關完成抽封樣的,可繼續在檢測中心實施該送檢產品的型式檢驗。5月1日起,檢測中心將開展抽封樣等相關工作。
型式檢驗工作將堅持自愿原則,由客戶提出委托申請。主要適用于按照現行有效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實施全項檢測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
檢驗流程:
1.受檢單位向檢測中心綜合部提出檢驗申請,并提供受試樣品及相關標準。
*.受檢單位正式填寫檢驗申請表并按規定交納檢驗費用。
3.檢測中心在正式受理后,由綜合部負責將任務下達到各檢驗部。
4.檢驗員依據相關標準對受試樣品進行檢驗。檢驗完成后,檢驗員編制檢驗報告,經各檢驗部審核及中心負責人批準后,蓋章并即日起生效。
5.檢驗報告一式兩份,受檢單位、檢測中心各持一份。
6.檢驗周期一般*0個工作日,若受檢單位因業務需要,可向檢測中心申請加急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