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oHS豁免清單更新,附件III新增第45項豁免條款
2021年4月20日,歐盟在其公報上發布(EU) 2021/647法規,更新RoHS附件III豁免清單,新增第45項豁免,本次更新是關于民用()的電中鉛和六價鉻的豁免。該修訂指令將于歐盟公報公布日期之后的第二十天生效。
新增的豁免條款內容如下:
歐盟RoHS指令(2011/65/EU)要求成員國確保投放市場的電氣和電子設備(EEE)不含有該指令附件II所列的有害物質。這一限制不適用于該指令附件III所列的某些豁免申請。
2018年1月19日,歐盟委員會收到一個豁免申請,發起人請求豁免民事()使用的引發劑中的鉛和六價鉻化合物的使用。某些鉛和六價鉻化合物用于電子電氣(EEI)的主要部件,如電引信頭、起爆劑主成分和爆破延遲成分。EEI是電子電氣的一部分,主要用于采礦、建筑和拆除活動以及綜合救援系統的組成部分。
目前市場上沒有能滿足EEI使用中的疊氮鉛,斯蒂酚酸鉛,苦氨酸鉛,鉛橙(四氧化三鉛)和過氧化鉛、鉻酸鋇等產品的替代品,以確保EEI的安全運行。由于缺乏替代品,在某些EEI成分中替代或消除上述鉛和六價鉻化合物在科學上和技術上都是不可行的。
因此,RoHS指令附件III中涉及的第11類電子電氣設備新增該項豁免是有必要的。RoHS指令第5(2)條的項,申請的豁免有效期為5年,從2021年4月20日開始,至2026年4月20日失效。
RoHS指令涉及的產品范圍相當廣泛,幾乎涵蓋了所有電子、電器、醫療、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產品,它不僅包括整機產品,而且包括生產整機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裝件,關系到整個生產鏈。
溫馨提醒:
RoHS指令豁免到期而未有企業申請更新的,相關電子電器產品就必須強制性符合相關限量要求,提醒電子電器企業密切關注RoHS指令修訂狀態,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和材料替代事宜,避免因豁免到期影響產品的合規狀態。